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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
 
    发文字号:粤发〔2004〕12号
 
      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粤战略,不断提高我省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特作如下决定。

      一、建设科技强省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1.广东 的发展关键在科技。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科技进步和创新,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加快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进入新世纪,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兄弟省区市你追我赶,百舸争流。综合实力的竞争,实质上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谁拥有科技优势,谁就能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时代在发展,环境在变化,面对新的竞争、新的挑战,广东要赢得竞争主动权,赢得未来,关键要靠科技进步。广东的发展潜力在科技,广东的竞争力在科技,广东的可持续发展在科技,广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也在科技。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必须依靠科技进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科技强省。这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只有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才能为我省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科技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发挥科学技术在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

      2. 建设科技强省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以提高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核心,深入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集中力量突破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突出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强区域科技合作,提高科技国际化水平。以科技强省建设,推动经济强省和文化大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 建设科技强省的主要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区域创新体系,努力走出一条依靠科技进步增强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路子。实现科技体制创新有新突破,发明创造和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有新突破,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有新突破,提高企业和产业竞争力有新突破,使我省成为区域性国际化的科技中心,全国重要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基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

      到2007年,科技进步对全省经济增长贡献率从目前的47%提高到5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0%,研究开发经费占生产总值比例达到1.7%,信息化综合指数达到55%,每万人口科技活动人数超过50人,支柱产业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率达到70%,每万人口专利年申请超过9.8件,社会发展科技体系比较完善,公民的科学素质明显提高。

       到2015年,科技进步对全省经济增长贡献率提高到6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40%,信息化综合指数达到70%,每万人口科技活动人数超过90人,每万人口专利年申请量超过24.7件,公民的科学素质显著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科技综合实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4.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科技生产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规定,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咨询服务类型科研机构由科研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或中介服务型转制。有关转制过渡期的扶持政策顺延至2009年12月31日。

      5.积极推动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鼓励转制科研机构以产权分离重组、产权多元化等形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范国有资产评估与处置,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整建制改制的科研机构可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不超过40%的额度,其收益权按照贡献大小折股奖励给科技人员。原享有收益权的职工离开企业后,不再享有收益权。其他类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

      科研机构的非经营性资产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可以从净资产中剥离。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改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从净资产中核销。

      科研机构自办的科技集团、科技型企业是科研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基地和载体。科研机构内部二级经济实体可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科技型企业。

      6.建立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公益类型科研机构要按照非营利科研机构模式进行运行与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和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有条件的要探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鼓励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加强应用基础研究,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省财政部门对经重新核定编制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应逐步增加人均事业经费。

      7.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要成为行业技术创新的龙头。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组建研究开发院,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的研究。投入省级研究开发院的建设费用可列为研究开发经费。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型企业组建省级研究开发院的管理办法。

      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境外其他有实力的公司来粤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基地,鼓励外资研究开发机构与我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活动,联合创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开发基地。驻粤外资研究开发机构可申请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外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进口的实验仪器设备可为地方提供有偿服务。

      8.加强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支持在高等学校建立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的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加强有我省特色和优势的基础性研究,促进原始性创新。重点支持一批有优势和特色的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促使其成为科技持续创新基地。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大学科技园可参照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管理办法。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研究开发机构,加强技术协作,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战略联盟。

      9.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改革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相结合的薪酬制度。科技职务成果进行转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或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的收益。科技项目的立项要全面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课题制,重大科技项目要实行招标投标。境内外组织(包括民间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创办的民办科研机构,具备条件的可认定为省级科研机构。民办科研机构按《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粤科政字〔2002〕140号)进行管理,享受《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0号)的优惠政策。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以保留公职两年。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保留学籍三年。

      三、加强重点领域科技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0.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科技攻关。围绕重点产业和人口与健康、资源、环境、安全等重大问题,以形成重大产品和有竞争力的产业为目标,组织科技攻关。重点在软件、集成电路、新能源、生物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取得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领域、关键领域和综合性、共性技术攻关,省产业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科技攻关。

      11.加大对引进先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力度。针对我省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设备。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建立创新基地,承担重大技术装备的吸收创新任务。省科技三项经费和各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确定高于10%的比例重点支持引进高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认证。企业用于引进技术吸收与创新的技术开发经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其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计入成本。

      12.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制定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研究提出专利产业化和防范、应对国际技术壁垒的战略措施。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在国内外申请和实施发明专利,支持有开发前景的专利实现产业化。培育和发展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行业和区域,完善省、市专利信息平台及应用服务系统和专利预警、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专利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挂钩、专利投资入股等激励机制。省专利、版权、商标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治理盗版、侵权、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

      13.高度重视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加强国际标准化总体发展动态和我国标准化战略研究,重点在电子信息、食品安全、中药现代化、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等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加强与技术标准相配套的计量、检测和监测力量,扶持国家在粤设立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标准测试基地,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试点市的工作。

      14.加强面向产业和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扶持、企业化运作的原则,组建计算机、IC设计、精密制造、数字媒体、家电研发等一批与我省产业发展相关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合,面向全社会的科技信息、测试分析、成果交易等科技服务平台,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现匹配互动发展。

     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资源整合,择优支持,组建省级公共实验室,加强对共性技术的攻关。省级公共实验室属公益类型科研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制。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15.加快建设高新技术园区,促进产业聚集。建立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各市产业分工布局,构建珠三角产业协作大平台。已规划建设的科技园区要进行二次创业,通过再造新机制、再造新环境、再造新特色,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向专业化、高集成、大基地方向发展。组织优势高新技术产业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按照体制创新和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加强高新区及其它科技园区管理机构建设。高新区的收支在市财政预算中实行单列。

      16.巩固提高优势产业,扶持培育新兴高新技术产业。按照优势优先的原则,重点巩固提高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四大高新技术优势产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开发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应用和服务软件,推动软件企业实现生产规模化。注重培育海洋资源、新能源、环保、现代交通、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精细化工等新兴高新技术产业,调整和优化高新技术产业结构。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引导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择优购买本国、本地的高新技术产品。

      17.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竞争力。优化企业结构,形成以大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分工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大力发展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与民营科技企业之间相互兼并、收购,引导民间资本和创新创业人才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强化品牌意识,扶持和发展一批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制定试点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鼓励科技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以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

      加强招商引资,承接世界高新技术产业转移。鼓励企业与海外跨国公司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扩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迁入我省。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国内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18.多渠道加大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大中型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销售额的3%以上,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由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专门用于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引导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到证券市场上市。

      允许以大集团公司为主体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兼并高新技术企业。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其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金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应不低于政府投资比例。允许境外资本在我省成立独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五、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9.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广泛运用电子信息、现代生物、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九大工业产业,在技术装备改造、工艺改进创新、产品水平提高、能耗污染减少等方面不断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认真落实利用国债进行技术改造投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减免进口增值优惠税等政策。技术改造投入及效果要作为考核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绩效的重要指标。

      20.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装备业和制造业的技术水平,实现装备制造的自动化与智能化,设计、制造过程和产品的数字化、信息化。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技术、计算机信息集成系统等技术,促进企业研制和生产信息化。大力推动企业的信息化管理,重点抓好一批企业信息化工程,建立一批行业性的企业信息化服务中心,发展跨行业、跨地区的网络化技术开发协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技术服务。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建设商业网络,提高服务业的信息化水平。建立网上权威认证中心和全社会的物流配送系统。

      21.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科技平台,大力推广和建设专业镇。实施专业镇技术创新示范工程,大力培育一批产业相对集中、经济规模大、营销网络覆盖面广的专业镇。推动专业镇建立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集成、工艺配套、信息和技术开发等服务。

      加快行业创新中心建设。有条件的科研院所要不断提高开发设计、检测评价、工程化试验和信息咨询等为行业服务的能力,争取成为面向中小企业的行业创新中心。

      支持创办各类科技成果孵化器。鼓励海内外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创办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科技成果孵化器,促进各类孵化器之间的互动发展。

      22.完善中介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高标准建设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和华南技术交易网。华南技术交易网要建成全省资源共享的技术市场门户网络平台和全省性技术市场。以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为核心,吸引相关机构进驻,为科技项目、科技企业等提供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等服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科技信息网络和网上技术市场。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省和各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科技服务,形成覆盖全省的服务网络。建立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海内外人士来粤设立科技中介机构,经其办理交易见证的项目,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时无需再办公证手续。

      六、加强农业和杜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促进全面协调发展

      23.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业基础研究,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平合。巩固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网络,逐步形成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的农业研究开发和推广体系。做好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农林牧渔等地方特色优良品种的选育,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良品种,提高安全种养技术和农产品加工水平。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可申请省级财政贷款贴息资金。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和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及质量认证体系,推行农产品原产地标记制度,开展农业投入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试点,扩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制定和实施具有我省特色的大宗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管理标准。

      在水果、蔬菜、茶叶、畜牧、水产等相对密集的城乡区域建立“星火技术产业带”,引导科农工贸集成配套,实施城镇化技术集成应用试点,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

      推动科技兴海,提高海洋综合开发水平。建立海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平台,充实市县水产开发、检测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海洋技术成果转化。

      24.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依靠科技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促进科学技术对各领域、各行业的渗透,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组织实施“人口健康”、“绿色科技”、“清洁生产”、“公共安全”、“灾害监测预警”、“灾害影响评估”、“文化科技及科技文化”、“公共服务”等一批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全省人口与健康、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生态整治、防灾减灾、社会安全保障、人居环境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体育事业等领域的科技进步。大力发展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数字多媒体、数字电视、影视制作及放影技术等科技文化产品,促进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25.加快技术和产业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以当地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基础,按照《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大力推动珠三角地区75类产品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欠发达地区兴办科技型企业,可优先列入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山区进行对口挂钩扶贫,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基地。省“星火计划”重点在欠发达地区实施,科技三项经费要划出一定资金比例,专门支持东西两翼和山区的科技项目。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东西两翼和山区再建立若干个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加快“村村通”等农业信息平台工程建设,建立省市两级农业信息发布窗口,推动农业技术网上传播、病虫害防治咨询和农产品网上交易,以信息化推动欠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化。

      26.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合作与交流。抓住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历史机遇,推动粤港澳大珠三角的交流与合作,使珠三角吸纳和承接更多的高新技术和产业转移。鼓励香港、澳门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我省有关单位联合建立实验室,联合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发展协作机制。通过政策协调,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各种研究开发中心、仪器设备的相互开放,实现科技资源的开发与共享,形成区域科技竞争优势,构建泛珠三角区域创新协作体系。

      七、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科技的良好环境
      27.增强科技意识,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做科技工作的积极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发动全社会重视科技,学习科技,应用科技。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形成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新局面。要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大胆创新,抓住重点,积极务实地推进建设科技强省。强化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职能,加强科技部门自身建设,建立省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省、市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各项科技政策法规的落实。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继续开展市、县党政领导推动科技进步实绩考核工作。

      28.建立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增加财政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确保地方对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快于全省财政收入增长。力争到2007年全省财政科技三项经费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1一2%,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3%以上。改进财政资金对科技的投入方式,主要投向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中试。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允许政府出资与民间资本相结合成立科技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

      29.培养和造就强大的科技人才队伍。结合实际,制定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规划。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人才基地,在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产业人才专项资金,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粤创业和工作。建立特级专家制度,学术或技术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在省内处于顶尖水平的我省各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可以评选为特级专家。

      30.加大科普力度,提高全民科技素质。按照《科普法》的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科协要认真履行科普工作职责,加强对科学技术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落实各项法律法规有关科普投入的规定,确保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比例。省重点科技计划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开展相关的科普活动。到2007年,全省财政总支出中安排的科普经费要达到人年均1元的要求,资金安排由同级科协会同财政部门研究落实。落实国家扶持科普基地的有关政策,加强科普场所建设与管理,高标准建设广东科学中心,充分发挥科学中心的科普功能。逐步在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中形成一支科普工作志愿者队伍。

      31.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优化法治环境。采取有效措施,让为社会创造财富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科研管理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培育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提倡良好科学道德的创新文化和人文环境。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协调和谐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活环境。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大科技的观念,加强对全省及各市、各有关部门科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支持中直驻粤单位的科研工作。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紧密协作,优化政务环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各项措施。

      各地级以上市、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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